下列關於契約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自由係人民得自行決定是否締結契約、契約內容及如何履行等自由
B.契約自由源於私法自治,受憲法財產權保障,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C.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得透過法律,對契約自由作合理之限制
D.國營企業或有壟斷性質之公用事業,國家可藉由「強制締約」規定,限制其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經由意思的合致,自主的決定彼此間的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更細緻的說,契約自由包括:要不要締約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契約內容與變更的自由、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廢棄的自由等等。
選項A正確。
但契約自由並不是絕對,當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可以透過法律,對契約自由作合理之限制,選項C正確。比如選項D提到的,國營企業或有壟斷性質之公用事業,國家可藉由「強制締約」規定,限制其契約自由。
比如說郵政法、電信法、電業法、自來水法、醫師法,都有類似的規定,選項D正確,錯誤的是B選項。
- 郵政法第19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 電信法第22條: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 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 電業法第46條第2項: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自來水法第61條第1項: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