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所謂過失,依實務見解,係指未盡何種注意?

A.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B.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C.一般人之注意

D.依具體事件分別決定其注意程度

 

民法的過失分為好幾種,依照責任程度的輕重,從最重到最輕,分別是:

  •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義務。
  •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在契約責任方面,不同的契約類型,有償或無償,過失程度不盡相同,那麼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應該是哪個等級呢?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129 號 民事判決指出:「按侵權行為制度,既以填補被害人經法律承認應受保護權利之損害為目的,並為維持人類社會共同生活而設,是以民法上構成侵權行為有責性之過失,當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而言,且包括行為人對侵權行為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之「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在內。

 

所以,答案是A選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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