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取消,耗費60萬2千元。 以下敘述,何者出錯?
A.該車之毀損修改撤銷,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B.乙得手機先為之必要修改取消,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C.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回費用除之損害賠償
D.乙得請求該車因損壞所減少之價格
關於損害賠償,民法規定的情況是這樣的
第一,以恢復損傷發生前的原狀為原則:
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回复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答案正確。
第二,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3項,答案B正確。
第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有重大困難,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5條。
第四,損害損害,要享受所受損害相關的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
第五,物損的情況,可以請求賠償物損減少的價值,民法第196條,答案C錯誤、答案D正確,
車損之後,價格很可能會減損,乙可以請求修復除以外的損害賠償,物損減少的價值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