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甲經常乘坐乙駕駛之汽車上班。某日乙駕車時精神不濟,不慎撞上闖紅燈之丙。對於車禍之發生,乙有 30%的過失,丙有 70%的過失。若甲受傷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得否主張乙與有過失, 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可以,因乙是甲的使用人

B.可以,因乙是甲的履行輔助人

C.不可以,因甲對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

D.不可以,夫妻間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民法第217條規定了與有過失,其中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當被害人就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在這個案例中,乙有百分之30過失、丙有百分之70的過失,如果今天受傷的是乙,當乙跟丙求償時,丙可以主張被害人乙與有過失,請求減輕所免除賠償金額。條文中雖然沒有寫減輕或免除的比例,實務上的做法是依照比例計算,乙自己要負擔百分之30,那丙的賠償金額就打七折。

但這題不是問這個,是問乘客甲跟丙請求賠償時,丙可不可以說因為載你的司機乙有過失,所以你也要承擔乙的過失,而主張甲與乙過失?

是可以的。

理由在於

民法第217條第3項的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意思是說,當被害人甲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時,準用第1項規定,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那司機乙,是甲的什麼人呢?題目說他們的關係是夫妻,但夫妻雖然在民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但這裡並不是日常家務,而是一個侵權行為。

乙是甲的司機,實務上會認為乙是甲的使用人,因此甲也要承擔乙的過失。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原判例指出:「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規定依同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也就是說,乘客藉由司機擴大活動範圍,司機應該認為是乘客的使用人。

答案A正確。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