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乙因此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下列關於乙對甲請求慰撫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慰撫金,此項請求權於起訴後仍不得讓與或繼承

B.乙得請求慰撫金,亦得同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乙不得請求慰撫金,但得請求賠償其因精神損害所生之醫療費用

D.乙不得請求慰撫金,但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人格權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然後,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民法對名譽受到損害的賠償,也做了比其他種類人格權更周延的規定。

首先,侵害名譽,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其次,除了損害賠償外,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所以,選項B正確。

 

至於其他三個選項。

選項A錯誤,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精神慰撫金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例外則是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就可以讓與或繼承。

選項C錯誤,乙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可以請求因為精神損害所生的醫療費用,這部分是財產上損害

選項D錯誤,乙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依照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也可以請求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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