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可以分成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所謂的財產上損害賠償,是指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情況,比如說一幅畫被偷,這幅畫屬於財產權,因為偷竊的損害,被害人可以請求這幅畫的損害,這是財產權上的損害賠償。
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則是指人格權或身分權受到侵害,造成心理上的痛苦,這個痛苦雖然不是金錢可以完全衡量的,但也只能用錢的方式來減少痛苦,這個金錢通常稱為精神慰撫金。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首先必須針對人格權或身分權受損的情況,而且必須是法律有規定的情況,才可以主張請求。
民法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的部分,包括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民法親屬篇關於婚約、婚姻部分。
選項A,關於噪音的問題。噪音並沒有在第195條明白規定的範圍,但最高法院92年台上164號民事判決(原判例)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發出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可以容忍的範圍,是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選項B,名畫雖然是家傳珍寶,但仍屬於財產權的損害,並不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選項C,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人綁架勒贖而精神痛苦,這裡要看的是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綁架未成年子女,侵害了身份法益,而且情節重大,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選項D,這個比較冷門一點。
民法第514-8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這裡的按日給付相當金額,並不是以財產受到損害做基礎,而是因為時間的浪費,就可以按日請求金額,也是一種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條文的立法理由說:「現代社會重視旅遊休閒活動,旅遊時間之浪費,當認其為非財產上之損害,爰參考德國民法第651 條f 第2項,於本條明定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