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注意一下,題目中甲的身分,跟他的主觀是故意或過失。

首先,甲是飛官,屬於公務員;其次,他的主觀上只有過失,而沒有故意

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這邊是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注意到了嗎?

公務員的侵權是以「故意」作為主觀的要件,甲只有過失,並沒有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的適用。

 

那受損害的屋主,就只能自認倒霉了嗎?

不是的,這裡會跑到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被害人民就公務員違法行為的損害,可以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這裡的「法律」指的就是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這裡就包括了公務員的「故意」及「過失」,公務員甲雖然只有過失,不用負擔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國家要因為公務員的過失,來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這題的答案就是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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