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後的婚姻效力
簡化記不能結婚的三種情況是: 第一,直系不能結婚,收養或離婚終止,還是不能結。 第二,旁系血親6以內不行,收養放寬到4、6輩分相同可以。 第三,旁系姻親5以內,輩分不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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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記不能結婚的三種情況是: 第一,直系不能結婚,收養或離婚終止,還是不能結。 第二,旁系血親6以內不行,收養放寬到4、6輩分相同可以。 第三,旁系姻親5以內,輩分不同不行。
基於優生學跟人倫的考量,一定親等以內的親屬,在法律上是不能結婚的。 民法第983條規定: (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禁止代理,由父母代為訂定的婚約,像是指腹為婚這種,並不是當事人自行訂定,因此是無效的。 但如果當事人雙方事後承認,這樣可不可以?
民法第4編親屬編的第1章規定的是血親跟姻親,親屬的第三種類型是婚姻,也是姻親的連接點,規定在第2章,可以說是親屬編最重要的地方。 婚姻章有5個節,包括:婚約、結婚、婚姻之普通效力、夫妻財產制,以及離婚。 第1節婚約,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訂婚。
配偶關係,可以透過離婚的方式解消。 至於姻親,理論上來說,姻親的產生是因為結婚的配偶關係裏,當婚姻關係不存在,姻親的關係也就應該消滅才是。 因此,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這裡談的是血親的親等,親屬間的距離。
民法第4編的標題是「親屬」、第5編「繼承」,兩者合稱身分法,用來規範親屬身分的法律關係。 親屬編的一開始所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誰是親屬。如果是親屬,親系跟親等的關係是什麼? 親系,可以分成直系跟旁系,親等則是彼此之間親屬關係的距離。
如果甲跟乙契約成立,雙方成立債之關係,如果一方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那就依照我們先前提到的處理方式。但萬一,雙方已經磋商許久,卻無法成立契約,先前的準備工作有沒有可能造成對方損失? 當然有可能,但因為契約尚未成立,還無法透過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的法律關係來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這是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